洛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洛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河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洛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洛阳市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民间文艺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落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今融汇、文化传承”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广泛团结全市民间文艺、曲艺、杂技艺术家及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繁荣发展洛阳民间文艺事业和产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和谐洛阳、推动洛阳文化强市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的各项法规、法令,坚持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工作原则,按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本会接受洛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洛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各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全市性产业(行业)文联所属民协,凡赞成《洛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并拥有相当人数的本协会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洛部队中的本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本协会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五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民间文艺作品、民间文艺论文及著作;
2、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编辑、翻译、收藏、教学、理论研究和组织工作具有较高水平,作出一定成绩者;
3、著名的民间歌手、故事讲述者;
4、参加过市级以上民间文艺展览、比赛并获奖的工艺美术家、民间文艺家;
5、在民间说唱、曲艺、杂技、音乐、舞蹈、美术、雕塑、工艺、盆景、根艺、石玩、收藏、剪纸、礼仪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者。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文联或所在行业文联推荐;市直系统,大专院校,团以上驻洛部队的申请者,由所在单位或两名本会会员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主席团审查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领导人员的建议、意见、批评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积极发现、培养民间文艺人才,介绍新会员,为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九条 河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在我市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条 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我市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全国知名人士,洛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名誉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违犯本会章程或违犯政纪国法,连续五年不缴纳会费,有损本会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通过,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凡五年以上不再从事民间文艺事业,或放弃与本会联系,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二条 组织和促进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民间文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德艺双馨的民间文艺队伍。
第十三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市民间文艺活动,实施全市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支持民间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
第十四条 组织并鼓励会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艺。组织优秀会员参加多种形式的、有权威性的展览、比赛和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发现培养民间文艺人才,扶持有苗头、有潜质的民间文艺新人,充分发挥老艺术家的引导、示范作用和中青年艺术家的骨干、中坚作用,不断壮大全市民间文艺队伍。
第十六条 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我市各县、市、区、企业的民间文艺家协会、专业学会、会员,推动民间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和交流。
第十七条 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和曲艺、杂技活动的开展,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联系,促进普及与提高的相互发展。
第十八条 积极促进并加强同外地民间文艺界人士、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推进河洛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运用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
(三)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
(四)讨论重大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动态管理,对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关心协会工作的理事,视为自行放弃理事权责,经主席团审核批准,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团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视必要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洛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Seal of LuoYang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简称洛阳市民协。其会址设在中国洛阳(LuoYang China)。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洛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